校政字〔2017〕46号
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进学分制改革,经学校研究,特制订《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
(试行)
2017年7月21日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进学分制改革,规范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来计算学生学习量、以绩点来评估学生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过程总体情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实施旨在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赋予学生更多的学习自主权,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培养方案是学生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毕业审核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应根据所属专业培养方案做好个人的课程学习计划。
第五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一般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及实践教育课程等组成。
第六条 所有课程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二)选修课是以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为主的,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方向,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满足毕业条件方可毕业。未能修满规定学分的,根据我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选择在基本学制基础上缩短一年或延长两年。
第三章 学分与绩点
第九条 课程学分由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一般情况下,理论课按课内讲授16学时计1学分,学生课外自主学习32学时计1学分;形势与政策每32学时折算1学分;体育课按3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按每周计0.5至1学分,分散实践环节按32学时计1学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专业见习、实习学分数可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确定。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是0.5。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折算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数以20至25学分为宜,但最少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年级除外),最多不超过35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和绩点。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考核结果 考核计分 |
合格 |
不合格 |
百分制 |
90-100分 |
80-89分 |
70-79分 |
60-69分 |
60分以下 |
百分制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五级制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级制 |
通过 |
不通过 |
二级制绩点 |
3.0 |
0 |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补考课程成绩在60分(及格)及以上的,绩点计为1.0,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对应绩点按第十三条计。
第十五条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成绩≥60分:
课程绩点 = (成绩–50)/10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成绩≤60分,绩点为0.
第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7年9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