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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办法

作者: 李志超   信息来源:信息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 2019-07-05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办法》
2018-10-29 16:08 作者:学生处  来源:学生处  编辑:关砚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校园正常的秩序,建立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完成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我校实施该办法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9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表现优异可撤销处分。

第二章  

第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过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以合法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在学校宣传、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组织、参与传播邪教、迷信、暴恐等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法院审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或宿舍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涉案金额在500—1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有胁迫、威逼、诈骗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期间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策划者: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打群架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打群架主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打架致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袒护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帮腔、助威,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使用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作伪证者: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参照第七条第(六)款的涉案金额,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参照第七条第(六)款的涉案金额,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物造成损失者,参照第七条第(六)款的涉案金额,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视其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细则见《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律或校规执行公务者,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与警告处分。

(四)撕毁学校布告,毁坏学校宣传栏、宣传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七)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藏管制刀具不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按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有关规定,屡教不改者,给与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其他证件或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共同违纪为首者。

(四)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九条 学生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的程序。

(一)学生有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研究,并将处分意见或建议报送学生处复核。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将学生违纪有关材料及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经学生处审核后发文。

(三)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附学生违纪有关材料(包括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证人签名的证言、违纪学生的检查书、学院鉴定结论等),提交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学生处下文。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附学生违纪有关材料(包括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证人签名的证言、违纪学生的检查书、学院鉴定结论等),提交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准后,由学生处下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跨学院学生违纪的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同有关学院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六)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学院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

(七)凡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八)违纪处分文件由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印发、公布,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由证明人签字或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公示结束即日处分生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九)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同时按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十)学生违反本条例,学院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的影响及解除处分程序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在处分期内,取消其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生干部应当撤销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一年内不得参加当年的干部竞选。

(三)留校察看未解除的学生,不得正常毕业。

(四)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由违纪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违纪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单》,附辅导员对该生的鉴定,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审议,经主管领导批准,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第二十一条违纪学生撤销处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违纪处分期间的学生。

(二)撤销警告、严重警告适用条件:受处分期间,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者省级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者;或有见义勇为行为者。

(三)被撤销处分的学生,其违纪行为可不进入个人档案。

(四)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程序:符合条件的违纪学生,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单》并附相关材料或奖励证书原件,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核查办理撤销处分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不得撤销。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7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材料,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给予学习证明,不发学历证明。

第二十六条 此管理办法所述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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