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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升留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3-30

校政字201745

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学生升留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树立良好学风,经学校研究,特制订《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升留级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升留级管理规定(试行)

2017721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2017721日印发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学生升留级管理规定(试行)

为树立良好学风,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警示

学生不及格课程,本科以学分计,专科以门数计。经补考后,专科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有4门及以上,6门以内者;本科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16学分及以上,25学分以内者,应给予学业警示。

第二条 留级

经补考后,专科学生每学年累计有6门及以上不及格者、本科学生每学年累计25学分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三条 课程门数以下列方法计:

(一)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1门课程计;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按1门课程计;

(三)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

第四条 按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留级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学生留级每学年办理一次,各院(部)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召开院、(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应留级学生名单,然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逐级批准后执行。教务处应把经批准的留级学生名单及时书面通知各院(部)。

(二)各院(部)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3周将留级学生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将留级学生详细情况,包括留级学生名单、原专业班级、留级专业班级等书面报送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

(三)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接到院(部)留级学生详细名单后,对留级学生的成绩、学籍、学费收取、宿舍安排等作相应变动处理,并反馈给院(部)。

(四)学生个人自主申请留级的,本人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内,向所在院(部)提出由家长签字的留级书面申请,而后进入按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留级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生留级的规定和要求

(一)学生在留级期间,不及格课程再次达到第二条之规定,予以退学。

(二)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院(部)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未按时报到学习者,按旷课论处;逾期一周不到新班报到学习者,应留级而拒不留级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对留级学生的任何跟班要求不予考虑。

(三)留级学生的学费按留入年级学费标准缴纳。

(四)留级应留到相同专业,如低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应留到相近专业,如没有相近专业,由院(部)结合学生要求,确定留级专业。

(五)因留级而退学的学生,应由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签字,交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

(六)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要按校历规定时间离校,离校1年内,学校将给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七)各院(部)要做好留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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