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文件精神及河南省教育厅“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结合我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校政字〔2020〕129号)及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实验室存在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而进行确定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实验室按照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和分类,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确认的相关工作,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直管单位要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依照规定的方法,做好实验室分类分级确认的相关工作。直管单位的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负责人,要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会同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教师等相关人员,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送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直管部门领导审核,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根据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结合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情况进行划分,可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电子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九条 涉及化学类、生物类的实验室,归属化工食品学院直接管理(按实际管理部门划分)。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及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辐射类的实验室,归属相应直接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管理重点是放射源的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精细设备、仪器仪表等机电类的实验室,归属机电与车辆学院或工程训练中心(按实际管理部门划分)直接管理。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电子类的实验室主要包括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电子电工类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学院建设的机房。管理重点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带电导体的电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类的实验室归属直接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防爆,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除上述危险源以外的列入其他危险源类实验室,归属直接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用水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等。管理重点为规范用电用水和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各类风险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安全风险分级
第十六条 风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的等级划分,参考国家有关文件、兄弟单位认定惯例和我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风险级)、二级(较高风险级)、三级(中风险级)、四级(一般风险级)4个等级。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危险生物品;2.放射源及射线装置;3.压力容器;4.起重机械;5. 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激光设备等;6.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7.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等)。
第十九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1.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实验室安全类别与该实验室存在的最高风险等级的危险源类别一致;若同时存在 2 个及以上最高风险等级的危险源,则实验室类别为两类或多类复合。
2.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及废弃物;
2.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钢瓶;
3.麻醉品和精神药品
4.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
5.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6.放射性物品;
7.高电压、高频电流设备(高电压指电压≥1000V,高频电流指电流频率≥500Hz);
8.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
9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3.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普通化学品及废弃物;
2.非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钢瓶;
3.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生物试剂;
4.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特种设备;
5.激光设备;
6.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
4.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
2.较多的(数量≥10)弱电设备、电路板和计算机机房。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定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5.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不属于一、二、三级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定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1.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有风险的都要确定风险等级;
2.实验室房间门口应设有安全信息牌,标明危险级别,明示主要风险源的危险类别、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3.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相应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详实的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三级以上的,风险评级相关资料报国资处备案;
4.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必须用后及时放回原等级实验室;管控类危险化学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
5.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按准入条件实施准入,实验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
6.实验室有明确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实验房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实验人员进行用水用电安全指导;
7.实验人员及时做好实验室的卫生,确保实验室环境整洁、有序,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检查门、窗、水、气、电等;
8.实验室需配齐备用钥匙,并由专人保管;
9.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巡查;
10.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新建实验室应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实验室改建或实验室危险源使用和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对于使用方向改变的实验室及时调整分类分级结果,以便准确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1.一级风险实验室,要有专门的安全工作日志。参加实验人员达到安全准入条件,接受所在实验室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生物安全相关实验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要组织实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学生不得独自在实验室开展实验,实验时须有任课教师或其他教师现场指导,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
实验室有明确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房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的实验室药品采购经办人和危险废物管理经办人,指定专人对风险较高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存放剧毒品、病原微生物和放射源等危险源的重点场所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周至少开展 1 次安全巡查。
2.二级风险实验室,要有专门的安全工作日志。参加实验人员达到安全准入条件,接受所在实验室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展实验。使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从事生物安全相关实验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负责人要组织实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学生不得独自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实验时须有任课教师或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现场指导或有一名以上同学陪同,实验过程中须全程值守。
实验室要有明确的实验室药品采购经办人和危险废物管理经办人。有病原微生物的重点场所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 2 周至少开展 1 次安全巡查。
3.三级风险实验室,有安全工作记录。参加实验人员达到安全准入条件,接受所在实验室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展实验。实验用冰箱、培养箱外须明确张贴存放的各类试剂、实验物品品名,实验用冰箱不得存放食物。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安全巡查。
4.四级风险实验室,有安全工作记录。参加实验人员达到安全准入条件,实验过程中必须全程值守。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安全巡查。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员及其实验场所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自查与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部门安全员负责实施部门实验室安全巡查与安全管理。国资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查要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电子、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结合《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校政字〔2020〕131号),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负责人、措施、期限,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具体的考核奖惩参照《郑州工程技术学院部门实验室管理利用情况评价办法》(试行)校政字〔2020〕127号及《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校政字〔2020〕135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