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书证是读者到图书馆借书和阅览的凭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书证上所借图书视同本人所借,不接受各种非己所借的争议。丢失图书,原则上应赔偿同样版本的图书。无法赔偿图书者按以下规定赔付赔偿金。
1.原版本图书购不到者,以丢失时间为起点,溯时计算丢失时间:从当前算起,出版年在5年以内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6-10年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11-15年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16-20年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21年以上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2.若属馆藏复本较多即5本以上的(以当时实际馆藏复本基数为准),从第6个复本开始,不考虑出版时间均按原价赔偿。丢失套书中的1册或1册以上者,每册价格按平均价计算,年限倍率按第1条办法计算。
3.无标价图书或原出版标价与赔付时市场价差额过大,或珍本、孤本图书,由图书馆议价,经馆长批准后,按议价赔偿。
4.撕损书标、条形码者,分别赔偿10元;渍污、在图书上乱写乱画,每处赔款3元。损毁书刊,如“偷梁换柱”“挖天窗”“撕掉一页或多页”等,一律按原书价10倍赔偿处理。
5.读者丢失图书或污损书籍未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
6.丢失图书赔款时由图书馆出具赔款通知单,当事人向学校财务处出具的收款二维码付款,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办理相关手续。
7.未经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带出者,一律按盗窃图书论。盗窃图书,如不能将原书完好归还,除按图书丢失办法赔款外,还要报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以处分。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图书馆
2022年3月修订